公路客户条款和条件
北美
美国

TRAFFIC TECH, INC. 的条款和条件
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则”)适用于 Traffic Tech, Inc. 或其关联公司(“Traffic Tech”)为任何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实际所有人或任何请求或使用 Traffic Tech 服务的其他方(“客户”)安排运输或相关物流服务的所有商品(“货物”)的运输。如果 Traffic Tech 和客户就提供服务或运输货物签订了不同的协议,则该协议应在与这些规则不一致的范围内适用。客户同意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并根据 49 USC § 14101(b)(1) 放弃其根据 49 USC §§ 13101 至 14914 可能享有的与本文具体规定相抵触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
经纪人 – 客户承认 Traffic Tech 是运输经纪人,而不是汽车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仅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相关服务,而不是实际执行运输或相关服务。
服务 – Traffic Tech 作为经纪人,同意与由相应政府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机动车承运商(“承运商”)安排运输,为客户提供运输和相关服务(“服务”)。
贷方 – 所有客户均需获得信贷批准。授予客户的信贷额度(如有)完全由 Traffic Tech 自行决定。客户允许 Traffic Tech 向其信贷保险商披露业务和财务机密信息。Traffic Tech 保留拒绝提供服务以及让承运人扣留运输中货物以确保支付所有发票的权利。
付款方式 – 服务费用应在发票日期后三十个日历日内支付。客户可以在发票日期后十 (10) 个日历日内对任何发票费用提出异议。如果 Traffic Tech 在允许的十 (10) 个日历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客户放弃对发票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付款方式可以是支票、汇票、电子资金转账,如果事先获得批准,也可以使用信用卡。未按约定支付的发票需缴纳每月 2% 的服务费或最高合法费率(以较低者为准)。客户将承担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内部律师费、成本以及与 Traffic Tech 收取未付发票相关的收款代理费。
承运商 – Traffic Tech 将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纳入 Traffic Tech 的承运商条款和条件的方式与承运商建立关系。
宣称 – Traffic Tech 不对任何类型的索赔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索赔、财产损失索赔或人身伤害索赔(统称为“索赔”)。Traffic Tech 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或参与索赔的支付。话虽如此,Traffic Tech 和客户可以同意,Traffic Tech 将成为客户处理任何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货物索赔”)的主要联系人,Traffic Tech 会及时收到通知和相关信息,客户也会与 Traffic Tech 合作。如果客户希望 Traffic Tech 尝试协助处理货物索赔,客户必须在交货或交货失败后三十天内通知 Traffic Tech。客户必须向 Traffic Tech 提供所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完好无损的所有货物的文件、表明货物交付不足或受损的交货文件、表明货物价值的供应商发票、特定金额的索赔单(并明确说明如何确定该金额)、承运人或收货人关于货物未交付的通知以及 Traffic Tech 或承运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客户承认,未能及时提供所有要求的文件将导致索赔被拒绝。
49 CFR 第 370 条所载的索赔程序适用于所有货物索赔。客户承认,任何货物索赔必须在货物交付之日起 9 个月内向适当的承运人提出,如果未交付,则在交付之日起 9 个月内提出。通知 Traffic Tech 并不构成向承运人提出索赔。Traffic Tech 不负责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任何针对货物损失、损坏、伤害或延误的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必须在承运人拒绝货物索赔后 2 年内对承运人提起。提出索赔并不免除客户支付运费的义务。运费支付是承运人处理索赔的必要条件。
交通技术和承运人的责任 – 客户承认 Traffic Tech 和承运人不对以下情况负责:(1)由于包装、装载、卸载、阻挡、支撑或固定货物而对货物造成的损坏或损伤;(2)货物固有的缺陷或瑕疵,包括金属生锈、因潮湿、受潮或凝结引起的木材膨胀、或易腐烂产品的变质;(3)天灾或公敌;(4)任何客户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5)根据法律采取的任何行为;(6)任何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或(7)生产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罚款或任何类型的间接、特殊、偶然或必然损失。
Traffic Tech 的责任限制 – 客户承认 Traffic Tech 是运输经纪人,而非承运人。除非 Traffic Tech 与客户之间另有书面协议,Traffic Tech 的货物责任不得超过 2.00 美元/磅(对于从加拿大发货的货物)或 2.00 美元/磅(对于从美国发货的货物)。
客户的职责 – 客户负责确保货物得到正确且安全的装载、支撑、阻挡、支撑和固定,并且客户将负责因任何由此产生的负载转移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客户必须提供必要的装运说明,并在提单或其他装运说明中正确标识所有货物。如果客户提供任何受限制的商品或任何其他可能需要特殊处理的商品,包括危险材料和废物、超大或超重货物、卷绕或卷绕产品或需要防热或防寒的商品,客户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适当通知 Traffic Tech。客户负责正确计数和记录运输的件数。客户负责检查所有用于装载的空集装箱或拖车,并拒绝任何在运输过程中明显不适合保护和保存货物的设备。如果客户要求 Traffic Tech 安排将设备放在客户方便的地点,且不由承运人看管,则客户及其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丢失、损坏或误用设备,并且客户将支付在保管、控制、占有或使用设备期间或因保管、控制、占有或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设备丢失或损坏、第三方货物损坏或人身伤害的费用。客户负责并保证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货物可能运往、运出、运经或经过的任何国家的海关法、进出口法和政府法规。客户同意提供此类信息,并填写并附上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必需的文件。Traffic Tech 对因客户未能遵守本条款而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代表客户根据本条款安排货物的个人或实体均保证其有权代表客户行事并有权对客户进行法律约束。
适用法律 - 通过请求或使用 Traffic Tech 的服务,客户同意接受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东区地方法院的管辖和审判,如果联邦管辖权不可用,则接受位于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州法院的管辖和审判。
价钱 - 如果客户提供的装运信息被视为不正确或不完整,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规则变更 – 客户同意受本规则中包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Traffic Tech 可能会不时修改这些规则,并在 www.traffictech.com 上发布最新的条款和条件。此类更改应在发布之日起对 Traffic Tech 与客户之间的所有交易生效。
加拿大
TRAFFIC TECH INC. 的条款和条件
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则”)适用于 Traffic Tech Inc. 或其关联公司(“Traffic Tech”)为任何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受益所有人或任何其他请求或使用 Traffic Tech 服务的一方(“客户”)安排运输或相关物流服务的所有商品(“货物”)的运输。如果 Traffic Tech 和客户就提供服务或货物运输签订了不同的协议,则该协议应在与这些规则不一致的范围内适用。
经纪人 – 客户承认 Traffic Tech 是运输经纪人,而不是汽车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仅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相关服务,而不是实际执行运输或相关服务。
服务 – Traffic Tech 作为经纪人,同意与由相应政府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机动车承运商(“承运商”)安排运输,为客户提供运输和相关服务(“服务”)。
贷方 – 所有客户均需获得信贷批准。授予客户的信贷额度(如有)完全由 Traffic Tech 自行决定。客户允许 Traffic Tech 向其信贷保险商披露业务和财务机密信息。Traffic Tech 保留拒绝提供服务以及让承运人扣留运输中货物以确保支付所有发票的权利。
付款方式 – 服务费用应在发票日期后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支付。客户可以在发票日期后十 (10) 个日历日内对任何发票费用提出异议。如果 Traffic Tech 在允许的十 (10) 个日历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客户放弃对发票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付款方式可以是支票、汇票、电子资金转账,如果事先获得批准,也可以使用信用卡。未按约定支付的发票每月需缴纳 2% 的服务费或最高合法费率(以较低者为准)。客户将承担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内部律师费、成本以及与 Traffic Tech 收取未付发票相关的收款代理费。
承运商 – Traffic Tech 将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纳入 Traffic Tech 的承运商条款和条件的方式与承运商建立关系。
宣称 – Traffic Tech 不对任何类型的索赔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索赔、财产损失索赔或人身伤害索赔(统称为“索赔”)。Traffic Tech 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或参与索赔的支付。话虽如此,Traffic Tech 和客户可以同意,Traffic Tech 将成为客户处理任何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货物索赔”)的主要联系人,Traffic Tech 会及时收到通知和相关信息,客户也会与 Traffic Tech 合作。如果客户希望 Traffic Tech 尝试协助处理货物索赔,客户必须在交货或交货失败后三十天内通知 Traffic Tech。客户必须向 Traffic Tech 提供所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完好无损的所有货物的文件、表明货物交付不足或受损的交货文件、表明货物价值的供应商发票、特定金额的索赔单(并明确说明如何确定该金额)、承运人或收货人关于货物未交付的通知以及 Traffic Tech 或承运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客户承认,未能及时提供所有要求的文件将导致索赔被拒绝。
客户承认,任何货物索赔必须在货物交付之日起 60 天内向相应的承运人提出,如果未交付,则在交付之日起 9 个月内提出。通知 Traffic Tech 并不构成向承运人提出索赔。Traffic Tech 不负责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任何针对货物丢失、损坏、伤害或延误的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法定时限内对承运人提起。提出索赔并不免除客户支付运费的义务。运费支付是承运人处理索赔的必要条件。
交通技术和承运人的责任 – 客户承认 Traffic Tech 和承运人不对以下情况负责:(1)由于包装、装载、卸载、阻挡、支撑或固定货物而对货物造成的损坏或损伤;(2)货物固有的缺陷或瑕疵,包括金属生锈、因潮湿、受潮或凝结引起的木材膨胀、或易腐烂产品的变质;(3)天灾或公敌;(4)任何客户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5)根据法律采取的任何行为;(6)任何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或(7)生产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罚款或任何类型的间接、特殊、偶然或必然损失。
Traffic Tech 的责任限制 – 客户承认 Traffic Tech 是运输经纪人,而非承运人。除非 Traffic Tech 与客户之间另有书面协议,Traffic Tech 的货物责任不得超过 2.00 美元/磅(对于从加拿大发货的货物)或 2.00 美元/磅(对于从美国发货的货物)。
Traffic Tech 的责任限制 – 客户承认 Traffic Tech 是运输经纪人,而非承运人。除非 Traffic Tech 与客户之间另有书面协议,Traffic Tech 的货物责任不得超过 2.00 美元/磅(对于从加拿大发货的货物)或 2.00 美元/磅(对于从美国发货的货物)。
客户的职责 – 客户负责确保货物得到正确且安全的装载、支撑、阻挡、支撑和固定,并且客户将负责因任何由此产生的负载转移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客户必须提供必要的装运说明,并在提单或其他装运说明中正确标识所有货物。如果客户提供任何受限制的商品或任何其他可能需要特殊处理的商品,包括危险材料和废物、超大或超重货物、卷绕或卷绕产品或需要防热或防寒的商品,客户将提前以书面形式正确通知 Traffic Tech。客户负责正确计数和记录运输的件数。客户负责检查所有用于装载的空集装箱或拖车,并拒绝任何在运输过程中明显不适合保护和保存货物的设备。如果客户要求 Traffic Tech 安排将设备放在客户方便的地点,且由承运人无人看管,则客户及其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丢失、损坏或误用设备,并且客户将支付在保管、控制、占有或使用设备期间或由于保管、控制、占有或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设备丢失或损坏、第三方货物损坏或人身伤害的费用。客户负责并保证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货物可能运往、运出、运经或经过的任何国家的海关法、进出口法和政府法规。客户同意提供此类信息,并填写并附上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必需的文件。Traffic Tech 对因客户未能遵守本条款而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代表客户根据本协议安排货物的个人或实体均保证其有权代表客户行事并有权对客户进行法律约束。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 通过请求或使用 Traffic Tech 的服务,客户同意这些规则受魁北克省和加拿大法律法规的管辖,由此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提交蒙特利尔、魁北克省的司法区或联邦法院解决。
价钱 - 如果客户提供的装运信息被视为不正确或不完整,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规则变更 – 客户同意受本规则中包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Traffic Tech 可能会不时修改这些规则,并在 www.traffictech.com 上发布最新的条款和条件。此类更改应在发布之日起对 Traffic Tech 与客户之间的所有交易生效。
语言 – 出席活动的各方要求将演讲仅用英语进行。 各方要求本规则以英文制定。
国际客户
美国
NCBFAA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Traffic Tech International, US, LLC 开展业务的所有客户。
美国(续)
特发性骨髓瘤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与 TT Ocean Logistics 开展业务的客户。
加拿大
意大利国际电影协会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Traffic Tech International Inc. 开展业务的所有客户。
爱尔兰
伊利诺伊金融协会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Traffic Tech Europe Ltd.(爱尔兰)开展业务的所有客户。
荷兰
芬尼克斯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Traffic Tech Dutch BV 开展业务的所有客户
瑞典
国家统计局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Bjora Borlind AB 开展业务的所有客户。
英国
BIFA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Traffic Tech UK Limited 开展业务的所有客户。
GERMANY
数字信号处理器
以下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Traffic Tech Germany GmbH 开展业务的所有客户。
承运人条款和条件
美国承运商
TRAFFIC TECH, INC. 与汽车承运人之间的条款和条件
Traffic Tech, Inc. 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则”)适用于所有货物运输(“货”),由 Traffic Tech, Inc.(“交通科技”)聘请汽车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提供服务(“承运人“)。
承运人同意履行运输或相关服务(“服务”),受本规则约束,并根据 49 USC §14101(b)(1) 放弃其根据 49 USC §§13101 至 14914 所享有的任何与本规则具体规定相抵触的权利和救济。
1. 交通技术作为经纪人
Traffic Tech 是一家运输经纪人,由 MC 330574 授权安排承运人的货物运输。
2.载体
承运人已获得联邦汽车运输协会 (“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 作为机动车公共承运人、机动车合同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
3。 范围
这些规则适用于 Traffic Tech 或代表 Traffic Tech 的第三方向承运人提交的所有货物。
4. 纳入交通技术/客户条款和条件/规则
承运人承认,Traffic Tech 和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受益所有人和其他请求服务的各方(“客户”)将通过签署书面合同或纳入 Traffic Tech 的关税来达成协议。如果这些合同和/或关税影响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则承运人受这些合同和关税的约束。Traffic Tech 应根据承运人的书面要求向承运人披露任何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5. 安全评级
通过同意提供服务,承运人保证其没有获得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认定的“不满意”安全评级。
6。 服务
6.1 承运人必须安全、及时、有效地运输 Traffic Tech 交付的所有货物。
6.2 承运人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和开支,提供并维护用于提供服务的机动车辆和其他设备,使其处于良好、安全和高效的状态,并遵守管理此类机动车辆和其他设备维护和操作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6.3 承运人仅接受 Traffic Tech 发出的交货地点或时间变更指令。如果承运人接受 Traffic Tech 以外的其他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则承运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并放弃对货物进行赔偿的权利。
7. 承运人补偿
7.1 承运人同意在货物交付后十 (10) 天内向 Traffic Tech 开具发票。每张发票必须包含已签名的提货单和已签名的交货收据的原件或清晰的副本。
7.2 Traffic Tech 同意按照单独的费率确认书(如适用)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的方式向承运人付款。
7.3 Traffic Tech 可以用应付给承运人的款项来抵消承运人所欠的款项。除非双方同意其他付款条款,否则 Traffic Tech 将在收到无争议发票后三十 (30) 天内向承运人付款。
7.4 Traffic Tech 是承运人费用的唯一支付方。承运人同意不向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方索要付款。
7.5 承运人代表其自身以及所有经批准的代理商和分包商放弃对货物可能存在的任何留置权。承运人不得因与 Traffic Tech、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方发生任何争议而拒绝交付货物。
8. 禁止回头推销
8.1 承运人接受 Traffic Tech 提供的货物将表明承运人承认该货物的托运人是 Traffic Tech 的客户。
8.2 承运人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地向 Traffic Tech 以外的任何人招揽、安排或接受来自 Traffic Tech 客户的负载。
8.3 如果违反本规定,Traffic Tech 有权在根据本规则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两 (25) 年内从承运人从 Traffic Tech 客户处获得的总运输收入的 2% 作为佣金。
9. 提单、文件
承运人必须为每批货物签发提单,并向 Traffic Tech 提供每批货物的验收和交付证明。承运人或其分包商使用的任何提单或其他货运文件的条款和条件不会补充、更改或修改这些规则。
10. 货物丢失、损坏和延误
10.1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根据49 USC§14706的规定对与货物有关的丢失、损坏或延误承担责任。
10.2 承运人对于与货物有关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为全部实际损失,且不受合同或其他方式的限制。
10.3 如果承运人收到密封的拖车,承运人不得允许在未经 Traffic Tech 或货物所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拆除或破坏密封。任何不遵守此要求的行为都将导致货物被认定为完全损坏。
10.4 所有损失、损坏或延误索赔均将按照 49 CFR 第 370 部分进行处理,但索赔必须在收到后 60 天内完成。如果索赔在收到后 60 天内尚未完成,Traffic Tech 有权从承运人应付款项中抵销索赔金额。
10.5 承运人不得销售或试图销售任何属于本协议管辖的运输服务的货物。
10.6 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导致 Traffic Tech 或客户退款,则承运人应承担退款金额。
10.7 对于基于隐藏损失或损坏的索赔,如果在交货之日起 15 天内向承运人报告,承运人将视同已在交货时在交货收据上作出例外注明。
11. 无留置权
承运人放弃并放弃其可能拥有的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对货物实施留置权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得因与 Traffic Tech、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方的任何争议而拒绝交付任何货物。
12. 分包
未经 Traffic Tech 事先书面批准,承运人不得代理、分包或转运货物。如果承运人未经 Traffic Tech 授权而进行此类行为,承运人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均不得向 Traffic Tech 或其客户收取此类服务的费用。此外,无论承运人是否事先获得 Traffic Tech 的书面批准进行代理、分包或转运,承运人仍将承担责任,如同承运人自己作为汽车承运人提供服务一样。
13。 保障
承运人应赔偿、辩护并使 Traffic Tech、托运人、收货人、货物所有人、其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免受损害(“受偿人”) 承担因任何个人或实体向受偿人提出的与承运人、其雇员或其分包商的履行或未履行行为相关的索赔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责任、索赔或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他辩护费用。
14. 货物丢失、损坏和延误
14.1 法定数额的工伤赔偿保险;
14.2 雇主责任保险,限额不低于1,000,000万美元;
14.3 基于事件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包括综合合同保险,人身伤害(包括死亡)的综合单一限额为 1,000,000 美元,财产损失每次事件的综合单一限额为 1,000,000 美元,包括:(i)场所运营;以及(ii)根据 Traffic Tech 和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赔偿协议,承运人承担的合同责任;
14.4 基于事故的卡车司机保险或汽车责任保险,每次事故限额为 1,000,000 美元,如果处理危险品,危险品保险每次事故的限额不低于 5,000,000 美元;以及 14.5. 基于事故的货物保险,每批货物的责任限额不低于 100,000 美元。承运人的货物保险单不得排除承运人员工或代理人的欺诈、不忠诚、无人看管车辆、不诚实或犯罪行为的保险。如果保单包括此类排除,承运人必须获得并向 Traffic Tech 提供忠诚保单的证明。
加拿大航空公司
TRAFFIC TECH, INC. 与汽车承运人之间的条款和条件
Traffic Tech, Inc. 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则”)适用于所有货物运输(“货”),由 Traffic Tech, Inc.(“交通科技”)聘请汽车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提供服务(“承运人“)。
承运人同意履行运输或相关服务(“服务”),受本规则约束,并根据 49 USC §14101(b)(1) 放弃其根据 49 USC §§13101 至 14914 所享有的任何与本规则具体规定相抵触的权利和救济。
1. 交通技术作为经纪人
承运人承认 Traffic Tech 是一家运输经纪人,已在魁北克运输委员会注册为运输服务中介,注册号为 8-M-30317-i,并已在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 (FMCSA) 注册为经纪人,注册号为 MC256862。Traffic Tech 不是汽车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仅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和相关服务,不负责实际执行运输或相关服务。
2.载体
承运人提供机动车运输服务,并在至少一个加拿大省级运输当局正式注册和/或获得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的许可,提供运输和相关服务。
3。 范围
这些规则适用于 Traffic Tech 或代表 Traffic Tech 的第三方向承运人提交的所有货物
4. 纳入交通技术/客户条款和条件/规则
承运人承认,Traffic Tech 和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受益所有人和其他请求服务的各方(“客户”)将通过签署书面合同或将 Traffic Tech 的条款和条件纳入客户而达成协议。如果这些合同和/或条款和条件影响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则承运人受这些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Traffic Tech 应根据承运人的书面要求向承运人披露任何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5. 安全评级
通过同意提供服务,承运人保证其没有获得加拿大任何省级运输当局或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确定的“不满意”安全评级。
6。 服务
6.1.承运人必须安全、及时、高效地运输 Traffic Tech 交付的所有货物;
6.2. 承运人必须自费提供和维护用于提供服务的机动车辆和其他设备,使其处于良好、安全和高效的状态,并遵守所有管理此类机动车辆和其他设备维护和操作的法律法规。Traffic Tech 不对承运人因承运人的机动车辆和其他设备遭受的任何损坏或因任何公共机构的纠纷或扣押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3. 承运人将仅接受 Traffic Tech 发出的交货地点或时间变更指令。如果承运人接受 Traffic Tech 以外的其他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则承运人将自行承担风险,并丧失对货物进行赔偿的权利;
6.4. 所有运输服务均应完全遵守管理其运营的联邦、省、市和(在适用范围内)国际法律或法规,以及旨在保护运输活动免受恐怖袭击的任何立法和相关计划,例如海关-贸易反恐伙伴关系(“CTPAT”)和自由与安全贸易倡议。
7. 承运人补偿
7.1. 承运人同意在货物交付后十 (10) 天内向 Traffic Tech 开具发票。每张发票必须包括已签名的提货单、已签名的交货收据和 Traffic Tech 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开票文件的原件或清晰的副本;
7.2. 如果收到此类文件,Traffic Tech 同意根据个别费率确认书(如适用)或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承运人付款。除非双方约定其他付款条款,否则 Traffic Tech 将在收到承运人的提单和交货收据后三十 (30) 天内向承运人付款;
7.3. Traffic Tech 有权用损失、损坏或延误索赔以及超额收费或重复付款索赔来抵消欠承运人的运费或其他费用;
7.4. Traffic Tech 是承运人费用的唯一支付方。承运人同意不向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方索要付款;
7.5. 承运人代表其自身以及所有经批准的代理商和分包商放弃对 Traffic Tech 或其任何客户、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或财产可能存在的任何留置权。承运人不得因与 Traffic Tech、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方发生任何争议而拒绝交付货物。
8. 禁止回头推销
8.1. 承运人接受 Traffic Tech 提供的货物即表示承运人承认该货物的托运人是 Traffic Tech 的客户;
8.2. 承运人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地向 Traffic Tech 以外的任何人招揽、安排或接受来自 Traffic Tech 客户的负载;
8.3. 如果违反本规定,Traffic Tech 将有权在遵守这些规则的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两 (25) 年内,获得承运人从 Traffic Tech 客户处收到的总运输收入的 2% 的佣金。
9. 提单及其他装运单据
承运人必须为每批货物签发提单,并向 Traffic Tech 提供每批货物的验收和交付证明。上述提单应注明承运人货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除非货物不易观察(包装内容和内容状况不明)或提单上另有说明。承运人或其分包商使用的任何提单或其他货运文件的条款和条件不得补充、更改或修改这些规则。如果在起运地或运输过程中,任何提单或其他文件上将 Traffic Tech 错误地标识为“承运人”,则这种指定不会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订 Traffic Tech 与承运人根据这些规则的关系或 Traffic Tech 作为运输服务中介或经纪人的角色。
10. 货物丢失、损坏和延误
10.1.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受的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承运人根据本规则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应于承运人占有和控制 Traffic Tech 客户的货物时或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或收据时(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始,并于收货人签署提单或交付收据且承运人交付货物时结束;
10.2. 承运人应对 Traffic Tech 向承运人交付的货物的总实际价值负责,包括运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已支付)。“实际价值”是指货物在装运地点和时间的价值;
10.3. 如果承运人收到密封的拖车,承运人不得允许在未经 Traffic Tech 或货物所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拆除或破坏密封。任何不遵守此要求的行为都将导致货物被认定为完全损坏;
10.4. 所有损失、损坏或延误索赔必须在收到后六十 (60) 天内完成。如果索赔在收到后六十 (60) 天内未完成,Traffic Tech 有权从承运人应付款项中抵销索赔金额;
10.5. 承运人不得出售或试图出售受本规则管辖的运输服务的任何货物。如果带有品牌或标签的货物受损,Traffic Tech 的客户可自行决定货物是否可以挽救,如果可以挽救,则确定此类挽救的价值。任何挽救收入应从 Traffic Tech 对承运人的索赔金额中扣除。如果 Traffic Tech 的客户允许挽救其货物,并且承运人支付受损货物的实际总价值,承运人可在移除所有识别标记或标签后保留对货物的保管权;
10.6. 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导致 Traffic Tech 或客户退款,则承运人应承担退款金额;
10.7. 对于基于隐蔽损失或损坏的索赔,如果在交货之日起十五 (15) 天内向承运人报告,承运人应将其视为在交货时在交货收据上已作出例外注明。
11. 无留置权
承运人放弃并放弃其根据联邦或省级法律对货物实施留置权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得因与 Traffic Tech、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方的任何争议而拒绝交付任何货物。
12. 分包
12.1. 未经 Traffic Tech 事先书面批准,承运人不得代理、分包或转运货物。如果承运人未经 Traffic Tech 授权而进行此类行为,承运人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均不得向 Traffic Tech 或其客户收取此类服务的费用。此外,无论承运人是否事先获得 Traffic Tech 的书面批准进行代理、分包或转运,承运人仍将承担责任,如同承运人作为汽车承运人自己提供服务一样;
12.2. 承运人不得转移或重新托运任何货物,除非收到 Traffic Tech 的书面指示。承运人不得在未通知 Traffic Tech 且未获得 Traffic Tech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任何收货人的转移或重新托运指示。
13。 保障
13.1. 承运人应赔偿 Traffic Tech 在履行本规则期间因其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和法规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成本、索赔、责任或费用;
13.2. 承运人应为 Traffic Tech、其关联实体、客户、托运人、收货人、董事、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人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因承运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员工或分包商接收、运输和/或交付任何受本规则约束的货物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人或多人受伤或死亡,或因任何人或多人的业务或财产(包括 Traffic Tech 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统称为“索赔”)而引起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成本、费用、索赔、要求、责任、罚款、损害赔偿、诉讼、诉讼程序(包括所有合理费用和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一方违反保证而提出的索赔以及因违反任何法律、条例或法规而提出的索赔,但因 Traffic Tech 的过错行为或不作为或疏忽而提出的索赔除外;
13.3. 承运人将使 Traffic Tech 免受任何保险费索赔或承运人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司机、装卸工、助手、代理或分包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受伤的索赔,并向 Traffic Tech 进行赔偿。
保险
承运人将始终自费购买以下指定的保险。所有保险必须是主要保险,并且必须在购买任何其他可用保险之前做出回应和支付。
14.1. 符合所有适用的省或州要求的工伤赔偿保险;
14.2. 基于事故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包括综合合同保险,人身伤害(包括死亡)的综合单一限额为 1,000,000 美元,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综合单一限额为 500,000 美元,包括:(i) 场所运营;以及 (ii) 根据 Traffic Tech 和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赔偿协议,承运人承担的合同责任。
14.3. 基于事故的卡车司机保险或汽车责任保险,每次事故限额为 1,000,000 美元,如果处理危险品,每次事故的危险品保险保额不低于 5,000,000 美元;以及
14.4. 事故货物保险,每批货物的责任限额不低于 100,000 美元。承运人的货物保险单不得排除因欺诈、不忠诚、无人看管的车辆或与动力装置分离的拖车、不诚实或承运人员工或代理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保险。如果保单包括此类排除条款,承运人必须获得并向 Traffic Tech 提供忠诚保单或保证金的证明,以提供令 Traffic Tech 满意的此类保险。除工伤赔偿保险外,上述保单和证书必须将 Traffic Tech 列为附加被保险人。承运人应向 Traffic Tech 提供每份此类保单和书面保险证书的副本。所有保单和证书必须要求保险公司至少提前三十 (30) 天通知 Traffic Tech 任何重大变更或取消。
15. 商业行为
Carrier 将遵守 Traffic Tech 的政策,确保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公司所有员工和供应商承诺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和适当的准则,这些准则旨在发现、阻止和防止洗钱和其他旨在为恐怖主义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的活动。Carrier 将始终确保员工的安全,并保护 Traffic Tech 的组织和声誉免受洗钱和恐怖主义及犯罪活动资金的威胁。
16. 双方关系
承运人与 Traffic Tech 的关系始终为独立承包商关系,但 Traffic Tech 将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负责向承运人收取和支付费用。承运人授权 Traffic Tech 代表承运人向其客户、托运人或收货人开具运费发票,承运人同意 Traffic Tech 独自负责向承运人支付所有运费。
17. 适用法律
本规则受魁北克省法律和加拿大联邦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根据本规则产生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蒙特利尔司法区、魁北克省或加拿大联邦法院管辖。
海关条款和条件
美国
TRAFFIC TECH INTERNATIONAL, US, LLC 的服务条款和条件*
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如果公司提供服务并发布包含管理此类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则该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与本文件相冲突的范围内管理这些服务。
- 定义。
- “公司” 指 Traffic Tech International, US, LLC、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商和/或代表;
- “顾客” 指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个人,以及其委托人、代理人和/或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人、担保方、仓库保管人、买方和/或卖方、托运人代理人、保险人和承销商、散货代理人、收货人等。客户有责任向所有此类代理人或代表提供这些服务条款和条件的通知和副本;
- “文档” 指直接或间接从客户处收到的所有信息,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
- “远洋运输中介机构”(“OTI”)包括“远洋货运代理人”及“无船承运人”;
- “第三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承运人、卡车司机、货车司机、驳船工人、货运代理人、OTI、报关行、代理人、仓库保管员以及其他委托运输、搬运、装卸和/或递送、储存或其他事宜的人员。
- 公司作为代理商。
公司作为客户的“代理”,负责履行与货物入境和放行、入境后服务、取得出口许可证、代表客户提交出口和安全文件以及与政府机构的其他交易有关的职责,或以承运人以外的任何身份安排运输服务或其他物流服务。
- 行动限制。
这些规则适用于 Traffic Tech 或代表 Traffic Tech 的第三方向承运人提交的所有货物。
- 对于第三方和/或路线的选择或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非服务是由根据客户书面指示聘用的个人或公司提供的,否则公司应合理谨慎地选择第三方,或选择处理、运输、清关和交付货物时应遵循的手段、路线和程序。公司就选定的提供货物服务的个人或实体提供的建议不应被解释为公司保证或声明该个人或实体将适当提供此类服务,公司也不对该个人或实体(包括其代理人)的任何行为和/或不作为承担责任或义务。公司不对货物在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人的保管或控制下发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承担责任。与第三方行为或不作为有关的所有索赔应仅针对该方和/或其代理人提出。对于任何此类索赔,公司应合理地与客户合作,客户应承担公司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成本。
- 报价不具约束力
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费用、关税、运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的报价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按照报价中规定的特定费率或金额处理或运输货物,并且公司和客户之间已商定付款安排,否则任何报价均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 依赖所提供的信息。
- 客户承认,其需要审查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其他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准备和/或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声明,并将立即通知公司代表客户提交的任何声明或其他文件中的任何错误、差异、不正确的陈述或遗漏;
- 在准备和提交海关报关单、出口申报单、申请、安全申报、文件和/或其他所需数据时,公司依赖客户提供的所有文件和信息(无论是书面、电子还是口头形式)的正确性。客户应合理谨慎地确保所有此类信息的正确性,并应赔偿公司并使其免受因客户未能披露信息或公司依赖的客户或其代理、代表或承包商的任何不正确、不完整或虚假陈述而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和/或遭受的责任或损失。客户同意其有不可委托的积极义务披露进口、出口或进入货物所需的任何和所有信息。
- 客户承认,公司必须提供所有将要交付给轮船公司的货物在经过校准和认证的设备上获得的经过验证的重量,并表示公司有权在向轮船公司提供认证重量时依赖此类重量的准确性。客户同意,公司应赔偿并免除因客户或其代理或承包商提供的任何不正确的重量陈述而导致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损失、罚款或其他费用。
- 向第三方申报更高的价值。
受托保管货物的第三方可限制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公司仅在收到客户的具体书面指示后才要求超额估价保险,且客户必须同意支付相关费用。若无书面指示或第三方拒绝同意更高的申报价值,公司可自行决定将货物交给第三方,但须遵守第三方的责任限制条款和/或服务条款和条件。
- 保险。
除非以书面形式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确认,否则公司没有义务代表客户购买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应支付与购买所要求的保险相关的所有保费和费用。
- 免责声明;责任限制。
- 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不对其服务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 就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而言,客户可获得额外的责任保险,最高限额为货件或交易的实际价值或申报价值,只需申请此类保险并同意支付费用即可,但公司必须在为所承保的交易提供服务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此项申请。
- 如果没有上述 (b) 项下的额外保险,公司的责任应限于以下范围:(i) 如果索赔是由于与海关业务无关的活动引起的,则每批货物或交易 50 美元;或 (ii) 如果索赔是由于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活动引起的,则每次入境 50 美元或为入境支付给公司的经纪费用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后果性、间接性、偶然性、法定性或惩罚性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公司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也不对第三方的行为负责。
- 预支錢。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向客户提供信用,否则所有费用必须由客户提前支付。就特定交易向客户提供信用不应被视为公司对另一笔交易放弃此规定。
- 赔偿/免责。
客户同意赔偿、辩护并使公司免受因客户商品的进出口或客户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入境、出口或安全信息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法律程序、责任、罚款、罚金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成本)。如果对公司提起任何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公司应通过邮寄方式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邮寄地址为公司存档的地址。
- 货到付款或现金收货。
公司应合理谨慎地处理与“现金/货到付款 (COD)”装运、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或保付支票、信用证和其他类似付款单据有关的书面指示;但是,如果预期付款人拒绝支付装运费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收集成本。
对于涉及欠公司款项的任何纠纷,公司有权获得所有追讨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利息,以每年 15% 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中较低者为准,除非公司同意更低的金额。
- 一般留置权和出售客户财产的权利。
- 公司对客户进入或正在进入公司实际或推定占有、保管或控制范围内的任何及所有财产和相关文件享有持续留置权,该留置权应在交付后继续有效,以支付就被要求留置的货物和任何先前的货物而欠公司的所有费用、开支或预付款。公司预付的关税、运输费和相关付款应视为代表客户以信托方式支付,并视为代表客户支付的转付付款,公司仅作为该等付款的中介。
- 公司应向客户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行使留置权的意图、应付款项的确切金额以及任何正在进行的仓储或其他费用。客户应将公司的留置权通知所有与其货物有利益的各方。
- 除非客户在收到留置权通知后三十天内以现金或即期信用证支付,或者,如果到期金额存在争议,以公司为受益人提供相当于到期金额 110% 的可接受的保证金,保证支付所欠款项以及所有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仓储费用,否则公司有权在公开或私人销售或拍卖会上出售该等财产,并在支付与销售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欠公司的所有款项后,将任何净收益退还给客户。
- 没有义务为客户保存记录。
客户承认,根据《关税法》第 508 和 509 条(经修订),其有责任且全权负责保存美国海关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所有记录。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公司应仅保存法律要求其保存的记录,而不应充当客户的“记录保管人”或“记录保管代理人”。
- 获得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提出抗议等
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请求并同意,否则公司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海关放行前或放行后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清算建议、提出请愿或抗议。
- 没有提供许可权的义务。
除非客户书面要求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公司不负责确定许可机构或获取与从美国出口或进口到美国有关的任何许可或其他授权。
- 准备和签发提单。
当公司准备或签发提单时,公司没有义务在提单上列明件数、包裹数和/或纸箱数等。除非公司另有书面约定,公司可以依赖和使用客户提供的货物重量。
- 除非书面形式,否则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或修订。
这些条款和条件只能以由客户和公司双方签署的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更改或修订。
- 公司赔偿。
公司服务报酬应包含在公司选定的所有承运人和其他代理机构的费率和收费中,且为这些费率和收费的补充,且此类报酬不包括公司从承运人、保险人和其他与装运有关的人处收到的任何经纪费、佣金、股息或其他收入。对于海运出口,公司应根据要求提供所有评估费用的详细分类以及与这些费用相关的每份相关文件的副本。在向客户提起任何追讨或起诉以追讨公司欠款的诉讼时,在公司追回款项后,客户应支付追讨和/或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 不可抗力。
公司不对全部或部分因公司或其分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延误、错误交付或错过交付或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洪水、地震、风暴、飓风、停电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天灾;(ii)战争、劫持、抢劫、盗窃或恐怖活动;(iii)运输工具的事故或损坏;(iv)禁运;(v)内乱或骚乱;(vi)货物的缺陷、性质或固有缺陷;(vii)客户或对货物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违约或不作为;(viii)任何政府或其机构或下属部门的行为,包括拒绝或取消任何进出口或其他必要的许可;或(ix)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冲突。
- 可分割条款。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部分仍将完全有效。公司决定放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论是通过行为还是其他方式),不应被视为进一步或继续放弃该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或使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无效。
- 适用法律、同意管辖权和地点。
本服务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关系应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进行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客户和公司同意接受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的管辖,如果缺乏联邦管辖权,则接受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州法院的管辖。
(*)这些条款和条件已进行调整,与美国国家报关行和货运代理协会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基本相同(修订于 6/16)
加拿大
加拿大海关经纪人协会(09-2016)标准交易条件
本标准交易条件规定了加拿大报关行协会会员的商业行为。客户和报关行签署代理协议和授权书即表示同意遵守本标准交易条件。
- 定义
- 《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指加拿大报关协会持续总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由客户签署,以委任报关行作为其代理人和律师,负责其中所述的服务。
- “适用法律” 具有第 6(a) 条中规定的含义。
- “加拿大政府机构和部门” or “CGAD” 指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加拿大政府或任何省份的对加拿大货物进出口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及其继任部门或机构。
- “客户” 指报关行根据其要求或代表其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任何业务或提供建议、信息或服务,并在代理协议和授权书内被指定为客户的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实体或公司。
- “报关行” 指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或其他授权机构颁发许可,从事报关行业务并在代理协议和授权书上被指定为报关行的个人、合伙企业、实体或公司。
- “支出” 指报关行代表客户为促进货物进出口而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收费和任何额外的税费、运费、仓储费、罚款、利息、货到付款的货款、罚金和任何其他金额、费用或付款。
- “支付费用” 指报关行就安排、进行和/或管理付款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 “费用” 具有第 2 节中规定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费用。
- “政府收费” 指加拿大总税务局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款、罚款、利息、罚金或其他费用或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到加拿大的货物、从加拿大出口的货物或根据《海关法》、《海关关税》、《消费税法》、《消费税法》、《特别进口措施法》和/或任何其他与海关、进口和/或出口有关的适用法律报告或放行或将要报告或放行的货物。
- “损失” 指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损失、损害、延误、成本、伤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开支)、责任、开支、行动、诉讼、诉讼程序、要求和索赔。
- “服务” 指附件1中描述的、客户要求并同意由报关行提供的报关服务。
- “副特工” 指根据《海关法》获得从事报关行业务许可的个人,并且报关行可以聘请其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报关行向客户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 费用和支出
服务费用应按照客户与报关行之间约定的并随时修订的费用表执行(“费用”)。
- 报关行代表客户产生的支出应由客户偿还给报关行。
- 发票和付款
报关行应向客户开具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的发票。
- 在收到本协议项下的发票后,客户应立即以现金或报关行同意的其他立即可用且不可撤销的资金向报关行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到期所有服务费用,不得因任何索赔或反索赔而减少、扣除、抵销或延期。
- 所有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按加拿大银行设定的基本贷款利率加上每年 5% 的利率(该利率会不时波动)计算并支付,且该利息应从相关发票日期后 14 天开始计算和收取,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 如果报关行欠客户任何款项,则报关行可以用其欠客户的款项来抵消客户欠报关行的任何款项。
- 资金垫款
- 根据报关行的要求,客户应在报关行放行其进口的任何货物之前,及时向报关行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使报关行能够代表客户支付报关行估计的与该批货物相关的所有应付款项。
- 如果报关行或 CGAD 在任何时候确定客户进口的货物需要额外资金,则客户应根据报关行或 CGAD 的要求立即将该等额外资金预付给报关行。
- 如果在报关行支付了客户进口货物的支出后,客户账户中仍有任何未结余额,则报关行应立即将任何剩余资金退还给客户,i.除非客户另有指示;或ii.除非客户拖欠报关行逾期款项,在此情况下,报关行可在通知客户后,从上述剩余资金中支付其未支付的费用和/或支出(或其中的一部分)。
- 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报关行或 CGAD 的要求向报关行预付资金,则报关行没有义务为客户或代表客户提供或履行任何服务,并且客户应对与此相关的所有损失负责,并同意补偿、辩护、赔偿并使报关行免受损害。
- 客户的职责和责任
- 客户应:
i. 及时向报关行提供报关行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成 CGAD 文件和/或向 CGAD 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所需数据所需的所有信息;ii. 及时审查所有文件和/或数据,并将其中发现的任何不准确、错误或遗漏之处通知报关行;以及 iii. 就第 5(c) 条规定的每项事项向报关行进行补偿、辩护、赔偿和使其免受损害,并免除因客户或其员工、代表和/或代理人向报关行提供并由报关行和/或其自己的分代理所依赖的信息和文件中的不准确、错误或遗漏而导致或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 - 客户保证:(i) 其是已聘请报关行服务的货物的进口商、出口商和/或所有人(如适用);(ii) 其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来聘请和任命代理人和律师并授权和指示报关行,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协议和授权书中规定的内容;(iii) 向报关行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完整、真实且准确。客户承认报关行依赖此类信息来提供服务。
- 客户对以下各项承担全部责任:
i. 报关行代表客户支付的款项;ii. 政府收费;以及 iii. 报关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承受的损失。
- 报关员的职责和责任
- 报关行应始终按照加拿大报关行业普遍接受的标准,并遵守加拿大及其任何适用省、地区和直辖市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时、专业地提供服务(“适用法律“)。
- 所有与客户有关的信息均应由报关行、其分代理和服务提供商(如适用)保密,并且仅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CGAD 或其他适用的政府、警察或官方调查机构披露:(i) 适用法律或具有管辖权和权力的机构、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要求;和/或 (ii) 客户以书面指令指示或授权报关行向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
- 报关行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根据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但是,如果报关行判断,违反客户的指示符合客户的利益,则报关行应在此得到指示和指令,并且客户应补偿、辩护、赔偿和保护报关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 报关行应就其代表客户进行的每笔交易或汇总会计向客户提供一份会计文件和相关数据的副本。
- 报关行应及时向客户说明其收到的资金,只要这些资金:
i. 客户从加拿大收款总署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获得的信贷;或ii. 客户根据第 4 条规定的预付款,超过就客户或客户业务应付的支出的部分。 - 报关行不应对因下列事项所导致的或部分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i)报关行的疏忽、不当行为或违约,或者其可能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ii)任何天灾、不可避免的延误或事件,或超出报关行合理控制范围的其他行为或原因;或(iii)由于适用法律的实施,或影响服务的任何其他国家的适用法律,或CGAD或其他适用政府机构的政策变更,导致报关行未能提供服务。
- 报关行应根据行业标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就转交给报关行的事项向客户提供建议。客户 (i) 承认报关行未就这些事项的结果向客户提供任何保证、陈述或担保,并且 (ii) 了解,服务不保证任何特定结果。
7. 责任限制
报关行和客户均不对因本标准交易条件、代理协议和授权书、任何天灾、“不可抗力”或不可避免的延误或受影响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性、特殊性、偶然性、间接性、惩罚性或示范性损害承担责任。此外,报关行不对与服务、本标准交易条件和/或代理协议和授权书相关的任何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使用损失或其他类似损害或损失或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已知或预期。
8。 终止
如果代理协议和授权书终止,而客户仍有任何未完成事项,而客户已聘用报关行处理这些事项,且报关行仍有义务支付这些事项,则本标准交易条件、代理协议和授权书对此类事项继续有效,直至此类事项结束,且客户已向报关行支付所需款项,以履行(a)报关行对 CGAD 和/或其他方以及(b)客户对报关行、CGAD 和/或其他方的所有未完成付款义务和债务(包括所有费用和支出)。
9. 适用法律
本标准交易条件受报关行主要营业地所在加拿大省或地区的法律以及适用于该省或地区的加拿大联邦法律管辖,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省或地区的法院。代理协议和授权书以及本标准交易条件对双方及其各自的执行人、管理人、继任者和受让人均具有利益和约束力。
双方同意,当他们全部或部分使用电子通信方式开展任何业务时,该等通信将根据加拿大统一法律会议批准或联邦或省立法机构颁布的《统一电子商务法》(或后续立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效力。
10. 可分割性
本标准交易条件的每一项规定均应被视为单独且可分割的,如果任何规定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本标准交易条件的其余部分应仍然完全有效。
附件1
报关服务
报关行应客户要求并经报关行接受,向客户提供进出口服务及相关辅助服务。根据客户选择,这些服务可能包括:
- 协助客户准备 CGAD 所要求的与贸易相关事宜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将货物进口到加拿大或客户从加拿大出口货物;
- 通过任何可接受的方式,代表客户向 CGAD 提供报告、放行和/或说明客户货物所需的信息,包括加拿大境内保税运输可能需要的信息;
- 安排、管理、作出和/或支付任何必要的政府费用和/或支出,由客户或代表客户支付,并获得 CGAD 的货物放行;
安排货物交付; - 协助客户准备和提供国内外司法管辖区(包括但不限于 CGAD 和其他适用的政府机构)要求的与贸易相关事宜和/或客户从加拿大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有关的信息;
- 提供与贸易相关事宜和/或客户货物进口到加拿大和从加拿大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和建议;
- 就关税分类、关税价值、原产地和任何其他相关联邦或省级海关要求提供建议;
- 就客户进口商品的联邦和省级税收影响、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税收要求提供建议;
- 就政府收费、退款、退税和减免提供建议,以及对 CGAD 的关税分类或关税价值决定提出上诉;
- 准备和提交退款、上诉、退税和减免申请;
- 就扣押、扣留和没收货物事宜向客户提供咨询、建议、信息和援助;以及
- 就上述服务所需及附带的所有其他事项提供咨询、建议、信息和协助。
在每种情况下,所有上述行为均以客户及代表的指示为准。
发票条款和条件
TRAFFIC TECH 之间,以下简称“公司”和“客户”
VXNUMX支付方式
除非发票上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客户的标准付款期限为发票日期起 30 天。所有费用均应以发票上规定的货币支付。付款方式为支票、电子资金转账、汇票或信用卡。希望通过信用卡付款的客户必须获得公司的书面批准,并须支付所有额外的信用卡或手续费。未按规定付款的发票将收取每月 2%(每年 24%)的滞纳金。账户上的超额付款和贷记单不计利息,公司也没有责任通知客户。如果公司聘请律师或催收机构收取未付费用,则付款责任方将负责公司在试图追回欠款时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和开支。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催收机构费、利息和诉讼费。
信用
所有客户均需获得信用批准。公司将根据客户注册时提供的信息进行信用调查。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如有)由公司自行决定。发票日期开始信用期限周期,付款应在发票日期后 30 天内完成,但墨西哥除外,墨西哥的付款条件为发票日期后 15 天内完成。公司保留拒绝向任何账户状况不佳的客户提供服务的权利。对于拖欠的账户,公司还保留拒绝或扣留运输途中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权利,直至收到可接受的付款金额或批准其他付款安排。
索赔
公司将作为所有索赔的主要联系点。为确保及时处理和解决,希望提出索赔的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 30 天内通知公司。公司保留拒绝在此时间范围之后收到的任何索赔的权利。未经公司书面通知,客户不得从其账户余额中扣除任何未决索赔金额。
仓储条款和条件
美国
美国
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Traffic Tech”与“所有者”之间的合同,如果 Traffic Tech 提供服务并发布包含管理此类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则该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与本文件相冲突的范围内管理这些服务。
1.定义
1.1.“货物”或“储存货物”: 指交付给仓库保管员储存和/或交叉转运、卸载、拆卸、重新包装或重新装载的货物,以及由货主或代表货主向仓库保管员提供的包装用品和其他类似物品(如有)。
1.2.“所有者”: 指存储货物的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和授权代表,包括可转让收据的持有人、对存储货物拥有担保权益的任何一方以及将存储货物交付给仓库保管人的一方。所有者声明其为商人,货物是在其业务过程中存储的。
1.3.“仓库管理员”或“交通技术员”: 指 Traffic Tech, Inc. 及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代理商、雇员、授权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
2。 服务
2.1.仓库保管员同意提供报价单(以下简称“ “服务”)在报价单中指定的设施或设施(统称 “设施” 或 “仓库”)。在提供服务时,仓库保管员应对其保管和控制的货物采取与合理谨慎的仓库保管员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同的谨慎措施( “护理标准”).
2.2. 报价单中规定的费率和费用涵盖在设施门口或码头接收货物、将货物存放在设施内以及将货物运回设施门口或码头所涉及的普通劳动力和管理。出境货物将由仓库保管员和所有者协调。仓库保管员应向所有者报告每次进出货物的计数,一旦报告给所有者,该计数应确定收到或运送的箱子和/或托盘的数量,除非所有者在收到仓库保管员的计数后五天内出具相反的书面文件。
2.3. Warehouseman 保留制定有关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规则和条例的权利,这些规则和条例可能对设施的护理、安全、管理和保障有必要。
3. 仓库保管员留置权和留置权
根据设施所在省、地区或州有关仓库留置权的适用法律,Traffic Tech 有权对货物享有一般仓库留置权,以抵扣所有合法服务费用和所有者所欠的所有其他款项,以及任何预付款、利息、保险、运输、人工、称重、制桶、清洁或其他开支、费用、收费、成本、责任和 Traffic Tech 就货物或就所有者在 Traffic Tech 使用、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其他设施中存储的任何其他货物而支付或承担的款项。为保护其留置权,Traffic Tech 可要求在放行任何货物之前预付所有费用。如果所有者违反本协议或与 Traffic Tech 的任何其他协议,且在 Traffic Tech 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履行义务,则 Traffic Tech 可在通知 Traffic Tech 所知的所有对货物有利益的人后,在 Traffic Tech 确定的时间出售满足其留置权和此类销售费用(包括由所有者承担的律师费)所需的货物数量。Traffic Tech 应首先从此类销售的净收益中扣除足以满足其留置权和此类销售费用(包括律师费)的金额,然后将余额(如果有)支付给所有者。
4. 费用
4.1. 适用于服务的费用在报价单中列出。仓库保管员保留在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增加其报价单中任何费用的权利。除非另有规定,货物按月按包裹存储,费用按日历月计算。任何适用于入库货物的费用将从仓库保管员接受货物的照管、保管和控制之日起计费,无论卸货日期或仓单签发日期如何。
4.2. 任何覆盖标记、标签、取样、码垛、修理、测量、称重、检验或实物库存跟踪或业主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务均为报价单中未涵盖的单独费用,且应由仓库保管员在这些基本处理费率之外开具发票。
4.3. 报价基于报价单中确定的假设。如果信息发生变化、不真实或与业主提供的描述有很大差异,则 Warehouseman 保留修改报价单或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4. 业主同意在收到发票后三十 (30) 天内以美元向仓库保管员付款。如果对发票存在善意争议,业主应支付无争议的任何金额,并在收到发票后十五 (15) 天内提供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其争议的所有依据和有争议的金额,否则业主将被视为已放弃对发票的任何争议。仓库保管员可自行决定将收到的付款首先用于支付逾期费或最早到期的仓储费。业主未能及时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应被视为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仓库保管员有权:(i) 停止提供服务;(ii) 强制执行其仓库保管员的留置权;(iii) 终止本协议和/或;(iv) 行使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如果仓库保管员选择终止本协议,则该终止并不免除业主支付或履行自终止生效时起已累积且尚未清偿的任何金额或义务的义务。
4.5. 如果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发票款项,业主应自发票到期之日起每月按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1.5%)(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果较低)向仓库保管人支付滞纳金。如果业主后来支付了发票中任何有争议的部分,或随后确定为应向仓库保管人支付款项,业主还应自发票原始到期之日起每月按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1.5%)(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果较低)向仓库保管人支付该金额的利息。
5. 交付和转让要求
5.1. 除非仓库管理人在装载和/或部分或全部交付存储货物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以可接受的形式收到所有者的书面指示,否则仓库管理人有权根据所有者的要求拒绝接收或释放存储货物。所有者应负责安排货物往返设施的运输,仓库管理人对与此相关的任何退款概不负责。有关货物的所有特殊指示,包括货物的保管、储存、移动或处理,均应写在报价单上或由仓库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Traffic Tech 或设施均不得在任何提单或运输合同上被指定为任何货物的所有者或收货人,任何相反的指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仓库管理人有权拒绝此类货物,并且不对此类货物的任何性质的或与此类货物相关的任何损失、错运或损坏负责。如果仓库保管员接受违反本第 5.1 条规定装运的货物,货主同意赔偿、辩护并使仓库保管员免受与该等货物相关的运输、仓储、搬运或其他费用的所有索赔,包括收费不足、滞期费、卡车/联运滞留费和任何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
5.2. 如果装载和/或交付指示以上述第 5.1 款中规定的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作出,则尽管仓库保管人或其雇员接受该等指示,该等存储货物的交付风险应完全由货主承担,仓库保管人对因发出或接收此类指示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3. 除非与存储货物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均已全额支付,否则,在收到全额付款之前,可以拒绝交付或转移该货物。
5.4. 所有货物均应以隔离方式运送至设施,并进行适当标记和包装以便搬运。仓库管理员可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在设施内移动货物。
5.5. 货主应及时向仓库保管员提供有关货物任何特殊特性的最新和相关信息,包括安全和健康信息、毒理学信息、适用的环境数据、标签和运输信息,以及货主已知或制定的有关接收、储存、搬运、装运、运输和/或处置货物的程序 (“产品信息数据”)。 业主将为所有货物提供所有适用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业主应告知仓库保管员影响货物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货物的性质要求仓库保管员为了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i) 以任何方式改变或修改设施;(ii) 获得任何特殊许可或执照;或 (iii) 为其员工提供特殊培训,业主应承担所有此类成本和费用,并应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与仓库保管员合作。
5.6. 对于任何含有特殊特性、危险物质或危险材料的货物,货主同意及时向仓库保管员提供所有正确且适当的信息、指示、装运单据和证明,以使仓库保管员能够以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准备货物以供装运。货主指定仓库保管员为其代理人,负责准备货物并签署有关货物的证明和装运单据。
6. 进入和检查
存储货物的所有人或经所有人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均可在仓库保管员规定的保险条例或其他合理限制的范围内,在仓库保管员代表的陪同下进入存储货物进行检查,而仓库保管员代表的时间费用应按照进入时有效的仓库保管员费率向所有人收取。
7. 货物的移走
7.1. 如果货物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危害性、生物危害性、细胞毒性或对环境有害性,且仓库保管员认为这些货物可能对任何人员或存储货物或财产本身造成危害,则仓库保管员可拒收这些货物或要求其立即将其从设施中移出。如果未立即移出此类存储货物,则仓库保管员可销毁、倾倒、出售或以仓库保管员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理这些货物,费用和开支由所有者独自承担,仓库保管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对于仓库保管员在提供服务期间从货物中产生的任何危险废物,所有者应被视为废物产生者和废物运输者。仓库保管员对此类危险废物的义务仅限于按照所有者的程序准备此类废物,供在设施处取走,并由与所有者签订合同的所有者批准和许可的承运人或运输商取走和处置,然后在许可和许可的处置场所处置。仓库保管员对此类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置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且仓库保管员不承担责任,则货主应负责移除和处置该等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因货物损失或损坏而导致的任何环境清理或场地修复。如果货物产生非危险废物,仓库保管员可自行处置,费用由货主承担,或要求货主处置。
7.4. 仓库保管员保留在向业主发出通知五 (5) 天内将存储的货物从其可存储的仓库移至任何其他使用的仓库的权利。
8. 仓库保管员的责任
8.1. 仓库保管员存放的所有货物均由所有者承担风险。仓库保管员不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存储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变质负责,除非此类损坏或损失是由于仓库保管员未能按照保管标准提供服务而造成的,并且如果采取此类保管措施,则可避免此类损坏。此外,仓库保管员不对以下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i) 因此类货物的制造或包装中的任何缺陷造成的;(ii) 因运输供应商未能将预期的全部货物运送到设施或由此类运输供应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iii) 交付到设施时货物已损坏,无论此类损坏是否已报告给所有者;(iv) 因隐蔽损坏造成的;或 (v) 因所有者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承运人或分包商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仓库保管员均不承担业主与其任何客户之间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罚款(无论是财务罚款还是其他罚款)的责任。业主明确免除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并同意赔偿、辩护并使仓库保管员免受本第 8.1 条所述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或损害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仓库保管员产生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包括内部律师费)。
8.2. 除货主在装箱单上声明的事项外,仓库管理人不知道所存储货物的质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仓库管理人对因电子传输数据损坏或口头或电话装运指示而导致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货主在货物装运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指示,如上文第 5.1 款所述。
8.3. 仓储费不包括保险费。仓库保管员不对所存储的货物投保,除非报价单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否则费用不包括保险费。
8.4. 在不限制上述第 8.1 至 8.3 条的一般性的前提下,特此声明并同意:
(i) 在任何情况下,仓库管理人均不对因下列任何风险或情况所导致的储存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变质或交货延迟负责:标记、号码、地址或说明不准确或消失或缺失;任何原因造成的火灾、爆炸、洪水、风暴、地震或其他天灾;不可抗拒的力量、战争、起义、暴乱、民事或军事当局、罢工、纠察或任何劳工纠纷;储存货物的重量减少、质量下降或固有或易腐烂的性质;装箱、装箱或包装不足;磨损;渗漏或未能检测到;隐藏损坏;破损、盗窃、老鼠、害虫、洒水器渗漏、蒸汽、霜冻、加热或腐败、生锈、腐烂或水或其他因仓库结构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仓库的供水系统、下水道、排水系统、电力、盗窃或故意破坏;任何超出仓库管理人控制范围的原因。
(ii) 仓库管理人对设施内或周围任何财产或人员因盗窃、火灾、爆炸、石膏掉落、爆裂、破损、泄漏、蒸汽、煤气、电力、水、潮湿、污水、雷电、雨、风、雪或超出仓库管理人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业主或任何由业主、通过业主或根据业主提出索赔的人员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果业主的任何员工、代理人、承包商或受邀者或设施内或周围的任何人发生任何事故或伤害(包括死亡),仓库管理人也不以任何方式对业主或任何由业主、通过业主或根据业主或根据业主提出索赔的人员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仓库管理人应采取与保护其自身产品和人员相同的谨慎措施,以确保业主的财产、员工、代理人和受邀者在设施内不会受到伤害。
(iii) 仓库保管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对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结果性损害或特殊损害负责,包括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业机会损失、货主商誉损失或惩罚性或示范性损害赔偿或提供或确保替代收入或替代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和费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即使仓库保管员已被告知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
(iv) 仓库保管员就任何该等危险所导致的货物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移走和处置该等货物的费用以及任何环境清理和场地补救的费用,应构成对货主就剩余存储货物承担的费用。
8.5. 受本协议规定的限制,仓库保管人的责任应限于:仓库保管人保管、保管和控制期间丢失或损坏的存储货物的维修或更换成本(以较低者为准),且仅在因仓库保管人未能按照保管标准提供服务而导致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但在任何情况下,责任不得超过每磅五十美分($.50)。就本协议而言,“更换成本”是指所有者在丢失或损坏货物之前更换其实际制造或购置成本减去残值(如有)后的较低者。在确定仓库保管人对丢失货物的责任(如有)时,仓库保管人可能有权获得每年 5% 的津贴(“津贴”)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津贴,仓库保管人必须超过该津贴,否则将对所有者货物的任何损坏、丢失或短缺承担责任。
8.6. 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业主特此放弃并免除其自身及其保险人对仓库保管人(包括其代理人、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任何和所有追偿权、索赔、诉讼或诉因,以应对在限额之内或超出本协议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业主承诺,任何保险人均不得对仓库保管人拥有任何代位求偿权。业主未能在其保险范围内获得适当的条款或背书,放弃对仓库保管人代位求偿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放弃和免除,如果业主的保险公司因没有此类放弃和免除而寻求对仓库保管人代位求偿,则业主应为仓库保管人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此类代位求偿的损害。
8.7 当货物装运过程中发生错误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如有)应严格限于纠正此类错误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因接受或使用上述货物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8 仓库保管员不应对装卸延误负责,也不对因延误而产生的滞期费或其他时间罚款负责。
9. 业主义务
货主向仓库保管人保证,货主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并拥有储存根据本合同交付给仓库保管人的所有货物的合法权利。货主同意支付仓库保管人可能产生或应承担或根据判决被迫支付的所有仓储费和其他费用,以及仓库保管人收取上述费用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包括内部律师费)。货主同意支付可能随时对货物征收的所有税费和评估费(无论是联邦税、省税、州税还是地方税),并免除仓库保管人因此承担的责任。
10. 赔偿
所有者应为 Traffic Tech 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其代理人、雇员、保险人、客户、托运人、收货人、继承人、受让人、董事、官员、代表和承包商)进行辩护、赔偿并免遭所有索赔、罚款、税款、罚金、要求、诉讼、诉讼、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和解、判决、成本或费用以及所有由此产生的外部或内部律师费用、成本或费用,这些费用直接或间接源于:(i) 所有者或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疏忽、鲁莽或故意不当行为;(ii) 货物的设计、制造、分销、营销、缺陷、使用或销售;(iii) 货物往返设施的运输,包括任何附带费用(如滞期费或扣留费);或 (iv) 货物的危险性质。
11. 索赔
所有针对 Traffic Tech 的丢失、损坏或延迟货物索赔,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其他索赔,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最迟不得晚于以下时间:(i) 索赔所涉及的货物从设施运出后十天或 (ii) 如果货物目前存放在仓库中,则在所有者发现或应该发现引起索赔的事件后五天。书面索赔必须列明索赔的所有依据和索赔金额。Traffic Tech 应及时有机会检查受损货物。未能及时提供书面通知或允许 Traffic Tech 检查受损货物将导致放弃索赔。有关此类索赔的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在此类书面索赔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开始。
12. 独立承包商
本协议不是且不应被解释为双方或其各自雇员之间的合资、合作、代理、特许经营或雇佣协议。各方均拥有雇用、解雇、纪律处分以及以其他方式控制和指挥其雇员的唯一权力和责任,并且业主或仓库保管员及其任何雇员均不是且不应被视为另一方的雇员。
13。 终止
仓库保管员可以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至少 30 天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在 30 天期限到期之前安排支付所有未付费用并将货物运出设施。
14. 适用法律
业主和仓库保管员同意接受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东区地方法院的个人管辖权和专属审判地,如果联邦管辖权不适用,则接受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州法院。仓库保管员和业主之间的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协议均受接收货物存放地所在省、州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的管辖。
15. 一般规定
15.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任何应用被解释或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不受影响,并仍然完全有效。
15.2. 仓库保管员未要求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不构成放弃以后要求严格遵守该规定或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权利。
15.3. 这些规定对业主及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15.4.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或将其职责和义务委托或分包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但是,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无需同意将本协议转让给关联公司或权益继承人。
16. 适用法律、同意管辖权和地点。
本服务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关系应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进行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客户和公司同意接受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的管辖,如果缺乏联邦管辖权,则接受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州法院的管辖。
(*)这些条款和条件已进行调整,与美国国家报关行和货运代理协会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基本相同(修订于 6/16)
加拿大
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Traffic Tech”和“所有者”之间的合同,如果 Traffic Tech 提供服务并发布包含管理此类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则该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与本文件相冲突的范围内管理这些服务。
1.定义
1.1. “货物”或“储存货物”: 指交付给仓库保管员进行储存和/或交叉转运、卸载、拆卸、重新包装、重新装载和转运的货物
1.2. “所有者”: 指储存货物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和授权代表,包括可转让收据的持有人、对储存货物拥有担保权益的任何一方以及将储存货物交付给仓库保管人的一方。
1.3. “仓库管理员”: 指 Traffic Tech Inc. 及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代理商、雇员、授权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
2. 协议
根据货物存放地所在省份现行的仓储法规,下文所列条款和条件在交付或邮寄(电子方式或邮寄)至货物所有人(仓库保管员最后知晓的地址)时,即构成货物所有人与仓库保管员之间的协议,但货物所有人可在交付或邮寄后十 (10) 天内书面通知仓库保管员其不接受该协议,并应立即支付仓库保管员的留置权或扣留权费用并移走货物。如果未发出此类通知,则本协议应管辖所有存储货物。
3. 仓库保管员留置权和留置权
根据接收仓储货物所在省份有关仓库留置权或留置权的现行法律,自货物送达仓库之日起,仓库保管人对仓储货物享有仓库留置权或留置权,直至仓库保管人对上述仓储货物支付或承担的所有费用、收费、成本、责任及所有其他款项和开支已全额支付或偿还给仓库保管人。
4. 费用
4.1.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货物均按月存储。仓库保管员报价单中规定的存储费率为按日历月计算
4.2. 货物储存的仓储等级、仓库保管员在收到货物之前支付的费用或提供的服务所欠的金额以及存储此类货物所收取的每月每单位费率均在提供给业主的报价单中列出;上述报价单在工作开始前被明确接受。
4.3. 报价单中描述的基本处理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标记、标签、取样、码垛、修理、测量、称重、检查、实物库存跟踪,这些项目应由仓库管理员在这些基本处理费用之外开具发票。
4.4. 除向业主提供的报价单中规定的每月仓储费外,业主要求的或因存储货物的性质而产生的额外服务费用以及货物出库时的搬运费用将由仓库保管员开具发票
4.5. 对存储货物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符合服务执行时有效的仓库保管费率。此类费率中未包含的服务的报价将应要求提供。除非所有者另有约定,否则在向存储货物所有者邮寄此类增加费用的通知后的三十 (30) 天内,不得增加存储货物的定期费用。
5. 交付和转让要求
5.1. 除非仓库保管员在装载和/或部分或全部交付存储货物前至少二十四(24)小时以可接受的形式收到由货主签署的书面指示,否则不得交付或转移任何存储货物。
5.2. 如果装载和/或交付以上述第 5.1 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则尽管仓库保管员或其雇员接受了该等指示,该等存储货物的交付风险应完全由货主承担,仓库保管员对因发出或接收此类指示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3. 除非与要交付或转让的仓储货物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已全部付清或由受让人承担,否则可以拒绝交付或转让。
5.4. 根据上述第 3 条,仓库保管员对存储、交叉转运、拆卸、重新包装、重新装载、转运和保存存储货物的所有合法费用以及对预付款、利息、保险、运输、人工、称重、清洁受损存储货物和与此类存储货物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开支的所有合法索赔拥有留置权和/或留置权。
6. 进入和检查
6.1. 存储货物的所有人或经所有人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在遵守保险条例或仓库保管员规定的其他合理限制的情况下,可在仓库保管员代表的陪同下,进入存储货物进行检查,其费用应按照进入时有效的仓库保管员费率计算。
6.2. 如果货主或其承运人未提供检查表,则仓库保管员的装载或卸载数量应被最终视为正确,并为货主所接受。
7. 货物的移走
7.1. 仓库保管员可以书面通知存储货物的所有者以及仓库保管员所知的对存储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要求在下一个存储月结束前移走存储货物。此类通知应通过亲自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寄往被通知方的最后已知营业地点。
7.2. 如果储存的货物易腐烂或保管会导致其价值大幅下降或对其他储存的货物或仓库保管员的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害,仓库保管员可向货主发出通知,要求其支付与储存的货物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并将其移出仓库;如果该方未能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移走货物,仓库保管员可在不做广告的情况下公开或私下出售储存的货物,以及根据储存货物所在省份的法律允许或规定采取其他行动并保留任何销售收益,在此情况下,货主应对该储存货物所产生的未付费用余额向仓库保管员承担责任。
7.3. 如果仓库保管员认为所存储货物的性质或状况对仓库中其他商品的保管和储存或对任何财产或人员造成危险,则仓库保管员可立即将此类存储货物从仓库移走,并应立即通知货主此类移走及其位置,具体情况须符合货物所在省份的法律允许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应承担变更位置的所有存储和其他费用,仓库保管此类货物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应终止。
8. 仓库保管员的责任
8.1. 仓库保管员存放的所有货物均由所有者承担风险。仓库保管员不对所存储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变质负责,无论是由于其疏忽还是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
8.2. 除货主在装箱单上声明的事项外,仓库保管员不知道所存储货物的质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仓库保管员对因电子传输数据损坏或口头或电话装运指示而导致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在货物装运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收到此类指示的书面确认,如上文第 5.1 款所述。
8.3. 仓储费不包括保险。仓储人不对所存储的货物投保,除非以书面形式指定并由仓储人签字,否则费用不包括保险。因此,确保所存储货物投保是业主的唯一责任。
8.4. 在不限制上述第 8.1 至 8.3 条的一般性的前提下,特此声明并同意:
- 在任何情况下,仓库保管人均不对因下列任何风险或情况而导致的储存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变质或交货延迟负责:标记、号码、地址或说明不准确或消失或缺失,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或爆炸,洪水、风、暴雨、地震或其他天灾,不可抗拒的力量,战争、叛乱、暴乱、民事或军事当局、罢工、纠察或任何其他劳工纠纷,重量减少,品质损失或由于储存货物固有或易腐烂的性质,装箱、装箱或包装不当,磨损或任何超出仓库保管人控制范围的原因。对于因泄漏、未检测到或隐藏损坏而导致的存储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或因破损、盗窃、老鼠、害虫、洒水器泄漏、蒸汽、霜冻、加热或腐败、生锈、腐烂或水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因仓库结构缺陷(包括供水系统、下水道、排水系统、电力、仓库的盗窃或故意破坏)造成的其他损坏,或因使用仓库空间造成的损坏,我们概不负责。
- 在任何情况下,仓库保管人均不对因任何原因未交付或延迟交付存储货物或更改存储货物的运输路线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结果性损害、特殊损害或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 仓库保管员就任何该等危险所导致的货物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移走和处置该等货物的费用以及任何环境清理和场地修复的费用,应构成对剩余存储货物并由货主承担的费用。
8.5. 受本协议规定的限制,仓库保管人的责任应限于:仓库保管人保管、保管和控制期间丢失或损坏的存储货物的维修或更换成本(以较低者为准),且仅在因仓库保管人未能按照保管标准提供服务而导致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但在任何情况下,责任不得超过每磅五十美分($.50)。就本协议而言,“更换成本”是指所有者在丢失或损坏货物之前更换其实际制造或购置成本减去残值(如有)后的较低者。在确定仓库保管人对丢失货物的责任(如有)时,仓库保管人可能有权获得每年 5% 的津贴(“津贴”)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津贴,仓库保管人必须超过该津贴,否则将对所有者货物的任何损坏、丢失或短缺承担责任。
8.6.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疏忽,仓库保管员均不对存储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除非且直到存储货物的所有者在得知此类损失或损坏或接收存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后三十六 (36) 小时内(以先发生者为准)以书面形式向仓库保管员发出此类损失或损坏的通知及其全部详细信息。
8.7. 当存储的货物处于加拿大海关保税区时,仓库保管员对加拿大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官员以任何理由扣押该等存储的货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8.8. 当货物装运过程中发生错误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应严格限于纠正此类错误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因接受或使用上述货物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9. 仓库保管员不对装卸火车车厢、拖车或其他集装箱的延误负责,也不对因仓库保管员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合理避免的任何延误而产生的滞期费或其他时间罚款负责。
9. 身份
在不影响任何前述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货主应赔偿并使仓库保管人免受因存储货物、货主的任何其他货物或货主的指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费用、要求、责任、义务和诉讼(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由仓库保管人或其他人提起的有关货主对货物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的任何争议或诉讼。该等金额应就货物向货主收取,并受仓库保管人的留置权或留置权约束。
10. 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仓库保管员和货主之间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均应受货物存储地省份适用的法律法规管辖。
11。 解释
如果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与任何其他仓单或文件(无论是由货主、仓库保管人或任何其他方签发)存在冲突,则以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12. 一般规定
12.1. 如果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或其任何应用被解释或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其余规定不受影响,但仍完全有效。
12.2. 仓库保管员未能要求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并不构成放弃以后要求严格遵守该规定或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其他规定。
12.3. 这些条款对货主及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获准的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货主未经仓库保管员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13. 本协议的执行
在交付本仓储协议并接受报价中披露的费率和条件后,此处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将自动生效。
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