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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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Traffic Tech”与“所有者”之间的合同,如果 Traffic Tech 提供服务并发布包含管理此类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则该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与本文件相冲突的范围内管理这些服务。
1.定义
1.1.“货物”或“储存货物”: 指交付给仓库保管员储存和/或交叉转运、卸载、拆卸、重新包装或重新装载的货物,以及由货主或代表货主向仓库保管员提供的包装用品和其他类似物品(如有)。
1.2.“所有者”: 指存储货物的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和授权代表,包括可转让收据的持有人、对存储货物拥有担保权益的任何一方以及将存储货物交付给仓库保管人的一方。所有者声明其为商人,货物是在其业务过程中存储的。
1.3.“仓库管理员”或“交通技术员”: 指 Traffic Tech, Inc. 及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代理商、雇员、授权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
2。 服务
2.1.仓库保管员同意提供报价单(以下简称“ “服务”)在报价单中指定的设施或设施(统称 “设施” 或 “仓库”)。在提供服务时,仓库保管员应对其保管和控制的货物采取与合理谨慎的仓库保管员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同的谨慎措施( “护理标准”).
2.2. 报价单中规定的费率和费用涵盖在设施门口或码头接收货物、将货物存放在设施内以及将货物运回设施门口或码头所涉及的普通劳动力和管理。出境货物将由仓库保管员和所有者协调。仓库保管员应向所有者报告每次进出货物的计数,一旦报告给所有者,该计数应确定收到或运送的箱子和/或托盘的数量,除非所有者在收到仓库保管员的计数后五天内出具相反的书面文件。
2.3. Warehouseman 保留制定有关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规则和条例的权利,这些规则和条例可能对设施的护理、安全、管理和保障有必要。
3. 仓库保管员留置权和留置权
根据设施所在省、地区或州有关仓库留置权的适用法律,Traffic Tech 有权对货物享有一般仓库留置权,以抵扣所有合法服务费用和所有者所欠的所有其他款项,以及任何预付款、利息、保险、运输、人工、称重、制桶、清洁或其他开支、费用、收费、成本、责任和 Traffic Tech 就货物或就所有者在 Traffic Tech 使用、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其他设施中存储的任何其他货物而支付或承担的款项。为保护其留置权,Traffic Tech 可要求在放行任何货物之前预付所有费用。如果所有者违反本协议或与 Traffic Tech 的任何其他协议,且在 Traffic Tech 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履行义务,则 Traffic Tech 可在通知 Traffic Tech 所知的所有对货物有利益的人后,在 Traffic Tech 确定的时间出售满足其留置权和此类销售费用(包括由所有者承担的律师费)所需的货物数量。Traffic Tech 应首先从此类销售的净收益中扣除足以满足其留置权和此类销售费用(包括律师费)的金额,然后将余额(如果有)支付给所有者。
4. 费用
4.1. 适用于服务的费用在报价单中列出。仓库保管员保留在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增加其报价单中任何费用的权利。除非另有规定,货物按月按包裹存储,费用按日历月计算。任何适用于入库货物的费用将从仓库保管员接受货物的照管、保管和控制之日起计费,无论卸货日期或仓单签发日期如何。
4.2. 任何覆盖标记、标签、取样、码垛、修理、测量、称重、检验或实物库存跟踪或业主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务均为报价单中未涵盖的单独费用,且应由仓库保管员在这些基本处理费率之外开具发票。
4.3. 报价基于报价单中确定的假设。如果信息发生变化、不真实或与业主提供的描述有很大差异,则 Warehouseman 保留修改报价单或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4. 业主同意在收到发票后三十 (30) 天内以美元向仓库保管员付款。如果对发票存在善意争议,业主应支付无争议的任何金额,并在收到发票后十五 (15) 天内提供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其争议的所有依据和有争议的金额,否则业主将被视为已放弃对发票的任何争议。仓库保管员可自行决定将收到的付款首先用于支付逾期费或最早到期的仓储费。业主未能及时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应被视为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仓库保管员有权:(i) 停止提供服务;(ii) 强制执行其仓库保管员的留置权;(iii) 终止本协议和/或;(iv) 行使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如果仓库保管员选择终止本协议,则该终止并不免除业主支付或履行自终止生效时起已累积且尚未清偿的任何金额或义务的义务。
4.5. 如果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发票款项,业主应自发票到期之日起每月按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1.5%)(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果较低)向仓库保管人支付滞纳金。如果业主后来支付了发票中任何有争议的部分,或随后确定为应向仓库保管人支付款项,业主还应自发票原始到期之日起每月按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1.5%)(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果较低)向仓库保管人支付该金额的利息。
5. 交付和转让要求
5.1. 除非仓库管理人在装载和/或部分或全部交付存储货物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以可接受的形式收到所有者的书面指示,否则仓库管理人有权根据所有者的要求拒绝接收或释放存储货物。所有者应负责安排货物往返设施的运输,仓库管理人对与此相关的任何退款概不负责。有关货物的所有特殊指示,包括货物的保管、储存、移动或处理,均应写在报价单上或由仓库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Traffic Tech 或设施均不得在任何提单或运输合同上被指定为任何货物的所有者或收货人,任何相反的指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仓库管理人有权拒绝此类货物,并且不对此类货物的任何性质的或与此类货物相关的任何损失、错运或损坏负责。如果仓库保管员接受违反本第 5.1 条规定装运的货物,货主同意赔偿、辩护并使仓库保管员免受与该等货物相关的运输、仓储、搬运或其他费用的所有索赔,包括收费不足、滞期费、卡车/联运滞留费和任何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
5.2. 如果装载和/或交付指示以上述第 5.1 款中规定的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作出,则尽管仓库保管人或其雇员接受该等指示,该等存储货物的交付风险应完全由货主承担,仓库保管人对因发出或接收此类指示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3. 除非与存储货物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均已全额支付,否则,在收到全额付款之前,可以拒绝交付或转移该货物。
5.4. 所有货物均应以隔离方式运送至设施,并进行适当标记和包装以便搬运。仓库管理员可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在设施内移动货物。
5.5. 货主应及时向仓库保管员提供有关货物任何特殊特性的最新和相关信息,包括安全和健康信息、毒理学信息、适用的环境数据、标签和运输信息,以及货主已知或制定的有关接收、储存、搬运、装运、运输和/或处置货物的程序 (“产品信息数据”)。 业主将为所有货物提供所有适用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业主应告知仓库保管员影响货物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货物的性质要求仓库保管员为了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i) 以任何方式改变或修改设施;(ii) 获得任何特殊许可或执照;或 (iii) 为其员工提供特殊培训,业主应承担所有此类成本和费用,并应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与仓库保管员合作。
5.6. 对于任何含有特殊特性、危险物质或危险材料的货物,货主同意及时向仓库保管员提供所有正确且适当的信息、指示、装运单据和证明,以使仓库保管员能够以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准备货物以供装运。货主指定仓库保管员为其代理人,负责准备货物并签署有关货物的证明和装运单据。
6. 进入和检查
存储货物的所有人或经所有人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均可在仓库保管员规定的保险条例或其他合理限制的范围内,在仓库保管员代表的陪同下进入存储货物进行检查,而仓库保管员代表的时间费用应按照进入时有效的仓库保管员费率向所有人收取。
7. 货物的移走
7.1. 如果货物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危害性、生物危害性、细胞毒性或对环境有害性,且仓库保管员认为这些货物可能对任何人员或存储货物或财产本身造成危害,则仓库保管员可拒收这些货物或要求其立即将其从设施中移出。如果未立即移出此类存储货物,则仓库保管员可销毁、倾倒、出售或以仓库保管员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理这些货物,费用和开支由所有者独自承担,仓库保管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对于仓库保管员在提供服务期间从货物中产生的任何危险废物,所有者应被视为废物产生者和废物运输者。仓库保管员对此类危险废物的义务仅限于按照所有者的程序准备此类废物,供在设施处取走,并由与所有者签订合同的所有者批准和许可的承运人或运输商取走和处置,然后在许可和许可的处置场所处置。仓库保管员对此类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置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且仓库保管员不承担责任,则货主应负责移除和处置该等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因货物损失或损坏而导致的任何环境清理或场地修复。如果货物产生非危险废物,仓库保管员可自行处置,费用由货主承担,或要求货主处置。
7.4. 仓库保管员保留在向业主发出通知五 (5) 天内将存储的货物从其可存储的仓库移至任何其他使用的仓库的权利。
8. 仓库保管员的责任
8.1. 仓库保管员存放的所有货物均由所有者承担风险。仓库保管员不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存储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变质负责,除非此类损坏或损失是由于仓库保管员未能按照保管标准提供服务而造成的,并且如果采取此类保管措施,则可避免此类损坏。此外,仓库保管员不对以下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i) 因此类货物的制造或包装中的任何缺陷造成的;(ii) 因运输供应商未能将预期的全部货物运送到设施或由此类运输供应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iii) 交付到设施时货物已损坏,无论此类损坏是否已报告给所有者;(iv) 因隐蔽损坏造成的;或 (v) 因所有者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承运人或分包商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仓库保管员均不承担业主与其任何客户之间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罚款(无论是财务罚款还是其他罚款)的责任。业主明确免除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并同意赔偿、辩护并使仓库保管员免受本第 8.1 条所述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或损害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仓库保管员产生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包括内部律师费)。
8.2. 除货主在装箱单上声明的事项外,仓库管理人不知道所存储货物的质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仓库管理人对因电子传输数据损坏或口头或电话装运指示而导致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货主在货物装运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指示,如上文第 5.1 款所述。
8.3. 仓储费不包括保险费。仓库保管员不对所存储的货物投保,除非报价单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否则费用不包括保险费。
8.4. 在不限制上述第 8.1 至 8.3 条的一般性的前提下,特此声明并同意:
(i) 在任何情况下,仓库管理人均不对因下列任何风险或情况所导致的储存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变质或交货延迟负责:标记、号码、地址或说明不准确或消失或缺失;任何原因造成的火灾、爆炸、洪水、风暴、地震或其他天灾;不可抗拒的力量、战争、起义、暴乱、民事或军事当局、罢工、纠察或任何劳工纠纷;储存货物的重量减少、质量下降或固有或易腐烂的性质;装箱、装箱或包装不足;磨损;渗漏或未能检测到;隐藏损坏;破损、盗窃、老鼠、害虫、洒水器渗漏、蒸汽、霜冻、加热或腐败、生锈、腐烂或水或其他因仓库结构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仓库的供水系统、下水道、排水系统、电力、盗窃或故意破坏;任何超出仓库管理人控制范围的原因。
(ii) 仓库管理人对设施内或周围任何财产或人员因盗窃、火灾、爆炸、石膏掉落、爆裂、破损、泄漏、蒸汽、煤气、电力、水、潮湿、污水、雷电、雨、风、雪或超出仓库管理人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业主或任何由业主、通过业主或根据业主提出索赔的人员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果业主的任何员工、代理人、承包商或受邀者或设施内或周围的任何人发生任何事故或伤害(包括死亡),仓库管理人也不以任何方式对业主或任何由业主、通过业主或根据业主或根据业主提出索赔的人员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仓库管理人应采取与保护其自身产品和人员相同的谨慎措施,以确保业主的财产、员工、代理人和受邀者在设施内不会受到伤害。
(iii) 仓库保管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对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结果性损害或特殊损害负责,包括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业机会损失、货主商誉损失或惩罚性或示范性损害赔偿或提供或确保替代收入或替代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和费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即使仓库保管员已被告知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
(iv) 仓库保管员就任何该等危险所导致的货物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移走和处置该等货物的费用以及任何环境清理和场地补救的费用,应构成对货主就剩余存储货物承担的费用。
8.5. 受本协议规定的限制,仓库保管人的责任应限于:仓库保管人保管、保管和控制期间丢失或损坏的存储货物的维修或更换成本(以较低者为准),且仅在因仓库保管人未能按照保管标准提供服务而导致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但在任何情况下,责任不得超过每磅五十美分($.50)。就本协议而言,“更换成本”是指所有者在丢失或损坏货物之前更换其实际制造或购置成本减去残值(如有)后的较低者。在确定仓库保管人对丢失货物的责任(如有)时,仓库保管人可能有权获得每年 5% 的津贴(“津贴”)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津贴,仓库保管人必须超过该津贴,否则将对所有者货物的任何损坏、丢失或短缺承担责任。
8.6. 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业主特此放弃并免除其自身及其保险人对仓库保管人(包括其代理人、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任何和所有追偿权、索赔、诉讼或诉因,以应对在限额之内或超出本协议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业主承诺,任何保险人均不得对仓库保管人拥有任何代位求偿权。业主未能在其保险范围内获得适当的条款或背书,放弃对仓库保管人代位求偿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放弃和免除,如果业主的保险公司因没有此类放弃和免除而寻求对仓库保管人代位求偿,则业主应为仓库保管人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此类代位求偿的损害。
8.7 当货物装运过程中发生错误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如有)应严格限于纠正此类错误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因接受或使用上述货物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8 仓库保管员不应对装卸延误负责,也不对因延误而产生的滞期费或其他时间罚款负责。
9. 业主义务
货主向仓库保管人保证,货主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并拥有储存根据本合同交付给仓库保管人的所有货物的合法权利。货主同意支付仓库保管人可能产生或应承担或根据判决被迫支付的所有仓储费和其他费用,以及仓库保管人收取上述费用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包括内部律师费)。货主同意支付可能随时对货物征收的所有税费和评估费(无论是联邦税、省税、州税还是地方税),并免除仓库保管人因此承担的责任。
10. 赔偿
所有者应为 Traffic Tech 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其代理人、雇员、保险人、客户、托运人、收货人、继承人、受让人、董事、官员、代表和承包商)进行辩护、赔偿并免遭所有索赔、罚款、税款、罚金、要求、诉讼、诉讼、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和解、判决、成本或费用以及所有由此产生的外部或内部律师费用、成本或费用,这些费用直接或间接源于:(i) 所有者或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疏忽、鲁莽或故意不当行为;(ii) 货物的设计、制造、分销、营销、缺陷、使用或销售;(iii) 货物往返设施的运输,包括任何附带费用(如滞期费或扣留费);或 (iv) 货物的危险性质。
11. 索赔
所有针对 Traffic Tech 的丢失、损坏或延迟货物索赔,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其他索赔,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最迟不得晚于以下时间:(i) 索赔所涉及的货物从设施运出后十天或 (ii) 如果货物目前存放在仓库中,则在所有者发现或应该发现引起索赔的事件后五天。书面索赔必须列明索赔的所有依据和索赔金额。Traffic Tech 应及时有机会检查受损货物。未能及时提供书面通知或允许 Traffic Tech 检查受损货物将导致放弃索赔。有关此类索赔的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在此类书面索赔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开始。
12. 独立承包商
本协议不是且不应被解释为双方或其各自雇员之间的合资、合作、代理、特许经营或雇佣协议。各方均拥有雇用、解雇、纪律处分以及以其他方式控制和指挥其雇员的唯一权力和责任,并且业主或仓库保管员及其任何雇员均不是且不应被视为另一方的雇员。
13。 终止
仓库保管员可以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至少 30 天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在 30 天期限到期之前安排支付所有未付费用并将货物运出设施。
14. 适用法律
业主和仓库保管员同意接受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东区地方法院的个人管辖权和专属审判地,如果联邦管辖权不适用,则接受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州法院。仓库保管员和业主之间的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协议均受接收货物存放地所在省、州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的管辖。
15. 一般规定
15.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任何应用被解释或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不受影响,并仍然完全有效。
15.2. 仓库保管员未要求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不构成放弃以后要求严格遵守该规定或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权利。
15.3. 这些规定对业主及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15.4.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或将其职责和义务委托或分包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但是,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无需同意将本协议转让给关联公司或权益继承人。
16. 适用法律、同意管辖权和地点。
本服务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关系应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进行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客户和公司同意接受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的管辖,如果缺乏联邦管辖权,则接受伊利诺伊州库克县的州法院的管辖。
(*)这些条款和条件已进行调整,与美国国家报关行和货运代理协会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基本相同(修订于 6/16)
加拿大
加拿大
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Traffic Tech”和“所有者”之间的合同,如果 Traffic Tech 提供服务并发布包含管理此类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则该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与本文件相冲突的范围内管理这些服务。
1.定义
1.1. “货物”或“储存货物”: 指交付给仓库保管员进行储存和/或交叉转运、卸载、拆卸、重新包装、重新装载和转运的货物
1.2. “所有者”: 指储存货物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和授权代表,包括可转让收据的持有人、对储存货物拥有担保权益的任何一方以及将储存货物交付给仓库保管人的一方。
1.3. “仓库管理员”: 指 Traffic Tech Inc. 及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代理商、雇员、授权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
2. 协议
根据货物存放地所在省份现行的仓储法规,下文所列条款和条件在交付或邮寄(电子方式或邮寄)至货物所有人(仓库保管员最后知晓的地址)时,即构成货物所有人与仓库保管员之间的协议,但货物所有人可在交付或邮寄后十 (10) 天内书面通知仓库保管员其不接受该协议,并应立即支付仓库保管员的留置权或扣留权费用并移走货物。如果未发出此类通知,则本协议应管辖所有存储货物。
3. 仓库保管员留置权和留置权
根据接收仓储货物所在省份有关仓库留置权或留置权的现行法律,自货物送达仓库之日起,仓库保管人对仓储货物享有仓库留置权或留置权,直至仓库保管人对上述仓储货物支付或承担的所有费用、收费、成本、责任及所有其他款项和开支已全额支付或偿还给仓库保管人。
4. 费用
4.1.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货物均按月存储。仓库保管员报价单中规定的存储费率为按日历月计算
4.2. 货物储存的仓储等级、仓库保管员在收到货物之前支付的费用或提供的服务所欠的金额以及存储此类货物所收取的每月每单位费率均在提供给业主的报价单中列出;上述报价单在工作开始前被明确接受。
4.3. 报价单中描述的基本处理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标记、标签、取样、码垛、修理、测量、称重、检查、实物库存跟踪,这些项目应由仓库管理员在这些基本处理费用之外开具发票。
4.4. 除向业主提供的报价单中规定的每月仓储费外,业主要求的或因存储货物的性质而产生的额外服务费用以及货物出库时的搬运费用将由仓库保管员开具发票
4.5. 对存储货物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符合服务执行时有效的仓库保管费率。此类费率中未包含的服务的报价将应要求提供。除非所有者另有约定,否则在向存储货物所有者邮寄此类增加费用的通知后的三十 (30) 天内,不得增加存储货物的定期费用。
5. 交付和转让要求
5.1. 除非仓库保管员在装载和/或部分或全部交付存储货物前至少二十四(24)小时以可接受的形式收到由货主签署的书面指示,否则不得交付或转移任何存储货物。
5.2. 如果装载和/或交付以上述第 5.1 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则尽管仓库保管员或其雇员接受了该等指示,该等存储货物的交付风险应完全由货主承担,仓库保管员对因发出或接收此类指示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3. 除非与要交付或转让的仓储货物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已全部付清或由受让人承担,否则可以拒绝交付或转让。
5.4. 根据上述第 3 条,仓库保管员对存储、交叉转运、拆卸、重新包装、重新装载、转运和保存存储货物的所有合法费用以及对预付款、利息、保险、运输、人工、称重、清洁受损存储货物和与此类存储货物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开支的所有合法索赔拥有留置权和/或留置权。
6. 进入和检查
6.1. 存储货物的所有人或经所有人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在遵守保险条例或仓库保管员规定的其他合理限制的情况下,可在仓库保管员代表的陪同下,进入存储货物进行检查,其费用应按照进入时有效的仓库保管员费率计算。
6.2. 如果货主或其承运人未提供检查表,则仓库保管员的装载或卸载数量应被最终视为正确,并为货主所接受。
7. 货物的移走
7.1. 仓库保管员可以书面通知存储货物的所有者以及仓库保管员所知的对存储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要求在下一个存储月结束前移走存储货物。此类通知应通过亲自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寄往被通知方的最后已知营业地点。
7.2. 如果储存的货物易腐烂或保管会导致其价值大幅下降或对其他储存的货物或仓库保管员的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害,仓库保管员可向货主发出通知,要求其支付与储存的货物有关的所有未付费用并将其移出仓库;如果该方未能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移走货物,仓库保管员可在不做广告的情况下公开或私下出售储存的货物,以及根据储存货物所在省份的法律允许或规定采取其他行动并保留任何销售收益,在此情况下,货主应对该储存货物所产生的未付费用余额向仓库保管员承担责任。
7.3. 如果仓库保管员认为所存储货物的性质或状况对仓库中其他商品的保管和储存或对任何财产或人员造成危险,则仓库保管员可立即将此类存储货物从仓库移走,并应立即通知货主此类移走及其位置,具体情况须符合货物所在省份的法律允许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应承担变更位置的所有存储和其他费用,仓库保管此类货物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应终止。
8. 仓库保管员的责任
8.1. 仓库保管员存放的所有货物均由所有者承担风险。仓库保管员不对所存储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变质负责,无论是由于其疏忽还是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
8.2. 除货主在装箱单上声明的事项外,仓库保管员不知道所存储货物的质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仓库保管员对因电子传输数据损坏或口头或电话装运指示而导致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在货物装运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收到此类指示的书面确认,如上文第 5.1 款所述。
8.3. 仓储费不包括保险。仓储人不对所存储的货物投保,除非以书面形式指定并由仓储人签字,否则费用不包括保险。因此,确保所存储货物投保是业主的唯一责任。
8.4. 在不限制上述第 8.1 至 8.3 条的一般性的前提下,特此声明并同意:
- 在任何情况下,仓库保管人均不对因下列任何风险或情况而导致的储存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变质或交货延迟负责:标记、号码、地址或说明不准确或消失或缺失,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或爆炸,洪水、风、暴雨、地震或其他天灾,不可抗拒的力量,战争、叛乱、暴乱、民事或军事当局、罢工、纠察或任何其他劳工纠纷,重量减少,品质损失或由于储存货物固有或易腐烂的性质,装箱、装箱或包装不当,磨损或任何超出仓库保管人控制范围的原因。对于因泄漏、未检测到或隐藏损坏而导致的存储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或因破损、盗窃、老鼠、害虫、洒水器泄漏、蒸汽、霜冻、加热或腐败、生锈、腐烂或水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因仓库结构缺陷(包括供水系统、下水道、排水系统、电力、仓库的盗窃或故意破坏)造成的其他损坏,或因使用仓库空间造成的损坏,我们概不负责。
- 在任何情况下,仓库保管人均不对因任何原因未交付或延迟交付存储货物或更改存储货物的运输路线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结果性损害、特殊损害或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 仓库保管员就任何该等危险所导致的货物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移走和处置该等货物的费用以及任何环境清理和场地修复的费用,应构成对剩余存储货物并由货主承担的费用。
8.5. 受本协议规定的限制,仓库保管人的责任应限于:仓库保管人保管、保管和控制期间丢失或损坏的存储货物的维修或更换成本(以较低者为准),且仅在因仓库保管人未能按照保管标准提供服务而导致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但在任何情况下,责任不得超过每磅五十美分($.50)。就本协议而言,“更换成本”是指所有者在丢失或损坏货物之前更换其实际制造或购置成本减去残值(如有)后的较低者。在确定仓库保管人对丢失货物的责任(如有)时,仓库保管人可能有权获得每年 5% 的津贴(“津贴”)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津贴,仓库保管人必须超过该津贴,否则将对所有者货物的任何损坏、丢失或短缺承担责任。
8.6.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疏忽,仓库保管员均不对存储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除非且直到存储货物的所有者在得知此类损失或损坏或接收存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后三十六 (36) 小时内(以先发生者为准)以书面形式向仓库保管员发出此类损失或损坏的通知及其全部详细信息。
8.7. 当存储的货物处于加拿大海关保税区时,仓库保管员对加拿大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官员以任何理由扣押该等存储的货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8.8. 当货物装运过程中发生错误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应严格限于纠正此类错误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因接受或使用上述货物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9. 仓库保管员不对装卸火车车厢、拖车或其他集装箱的延误负责,也不对因仓库保管员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合理避免的任何延误而产生的滞期费或其他时间罚款负责。
9. 身份
在不影响任何前述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货主应赔偿并使仓库保管人免受因存储货物、货主的任何其他货物或货主的指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费用、要求、责任、义务和诉讼(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由仓库保管人或其他人提起的有关货主对货物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的任何争议或诉讼。该等金额应就货物向货主收取,并受仓库保管人的留置权或留置权约束。
10. 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仓库保管员和货主之间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均应受货物存储地省份适用的法律法规管辖。
11。 解释
如果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与任何其他仓单或文件(无论是由货主、仓库保管人或任何其他方签发)存在冲突,则以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12. 一般规定
12.1. 如果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或其任何应用被解释或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其余规定不受影响,但仍完全有效。
12.2. 仓库保管员未能要求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并不构成放弃以后要求严格遵守该规定或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其他规定。
12.3. 这些条款对货主及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获准的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货主未经仓库保管员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13. 本协议的执行
在交付本仓储协议并接受报价中披露的费率和条件后,此处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将自动生效。







